处置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按净值率调整误区
2026年1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以下简称“2026年15号公告”)开始实施,该文件规范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用途变更、资产处置等增值税处理规则。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2026年15号公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整体处置、部分处置单项长期资产,需按第七条、第八条净值率对其进项税额做调整。净值率计算公式为:
净值法核心原理:长期资产随折旧、摊销逐步消耗价值,已消耗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已随生产经营实现抵扣,仅剩余账面净值对应进项税额需随资产用途、处置行为清算调整。
据于上述规定,有些财务人员认为,2026年及以后只要转让、处置长期资产,一律要按净值率调整进项税额。该理解片面且存在涉税风险,根据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2026年15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处置长期资产时,存在以下三种情形无需对进项税额按净值率进行调整的例外场景,企业无需计算进项转出或进项转回。
适用条件同时满足:
(1)资产类型: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动产固定资产;
(2)资产用途:购进后全程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购进时进项税额从未抵扣;
(3)计税方式:处置转让时选择简易计税,依照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该类动产自取得之初就属于法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畴,企业未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无前期抵扣基数可供按净值率调整;同时处置环节直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简易计税项目相关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处置时无需做进项税额调整。
处置2016年4月30日前(即营改增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5%征收率简易计税,进项税额无需按净值率进行调整。
适用条件:不动产购置、自建、抵债等取得时间为2016年4月30日前,转让时选择简易计税按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前购买不动产时取得营业税的发票,无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不存在初始进项调整基数;且简易计税项目相关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处置时无需做进项税额调整。
一般纳税人取得原值500万元及以下单项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其进项税额购进时已全额抵扣,无后续逐年调整义务;后续对外处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不需要按净值率调整进项税额,前期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维持不变,处置收入计提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处置标的 | 核心条件 | 计税方式 | 是否需要净值率调整进项 |
专用于不得抵扣动产 | 购进未抵扣进项 | 3%减按2%简易计税 | 无需调整 |
专用于不得抵扣动产 | 前期未抵扣进项 | 放弃简易适用一般计税13% | 必须调整 |
2016年营改增前取得不动产 | 营改增前购入 | 5%简易计税 | 无需调整 |
2016年营改增后取得不动产 | 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 | 9%一般计税 | 必须调整 |
混合用途长期资产(不含营改增前的不动产) | 单项原值≤500 万 | 一般计税(9%/13%) | 无需调整 |
混合用途长期资产(不含营改增前的不动产) | 单项原值>500 万 | 一般计税(9%/13%) | 必须调整 |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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