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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3号公告:重组增值税不征税新旧对比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muyanhua 2026/05/12 15:22:39 字体:

2026年1月30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正式发布,作为《增值税法》实施后的核心配套政策,其第二条对企业资产重组增值税不征税规则进行了系统性重构,既延续了长期执行的核心框架,又在适用范围、合规条件上作出重大调整,呈现“范围扩容利好、规则收紧趋严”的鲜明特征,精准平衡减税降费与反避税管理双重目标。


一、政策核心“不变”:底层框架延续,稳定重组预期

13号公告未颠覆原有重组增值税不征税的核心逻辑,两项关键规则保持不变,为企业重组提供稳定政策支撑。

(一)重组适用方式未变,资产划转仍不纳入

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核心口径,明确仅合并、分立、出售、置换四种资产重组方式可适用增值税不征税政策。

实务中常见的资产划转(如集团内部无偿划转资产),仍未被纳入不征税范围,企业采用划转方式重组时,涉及资产转让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合并,被注销企业留抵税额结转规则未变

13号公告明确:资产重组中被合并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注销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

解决重组中 “留抵税额浪费” 痛点,避免企业因合并注销导致进项税额沉淀,降低重组税务成本,延续了旧政策的利好口径。


二、政策核心“变化”:范围扩容 + 规则收紧,利好与约束并存

相较于旧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财税〔2016〕36 号附件2),13号公告的四大变化直接影响企业重组方案设计,呈现“一端放宽、一端收紧”的调整逻辑。

变化一:不征税资产范围大幅扩容,利好企业降负

旧政策口径(2026年前)

仅实物资产(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纳入不征税范围,商标权、专利权、探矿权等无形资产,以及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转让,需要缴纳增值税,重组税负偏高。

新政策口径(2026年1月1日起)

不征税范围全面扩展至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探矿权等)、金融商品(股票、债券等) 四大类资产。

正面利好:企业重组中转让探矿权、商标权、专利权、股票、债券等资产,均可适用增值税不征税政策,大幅降低重组交易税负,尤其利好科技企业、金融企业、资源型企业的重组整合。

变化二:新增“合理商业目的”要求,强化反避税

旧政策口径

未明确“合理商业目的”,仅强调“打包转让资产、债权、负债、劳动力”,实务中易出现以重组为名规避增值税的筹划行为。

新政策口径

明确重组需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提前退税、多退税款为主要目的。

企业需留存重组商业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业务整合方案、董事会决议、员工安置协议等资料,证明重组核心目的为优化资源配置、整合业务板块、提升经营效率等经营需求,而非单纯避税。

若重组交易被认定为 “以避税为主要目的”,将被追缴增值税税款及滞纳金,面临税务稽查风险。

变化三:限定重组双方为一般纳税人,封堵少征税漏洞

资产重组的转让方和接收方同为一般纳税人,不适用重组优惠政策,转让方计提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接收方取得专票抵扣进项。如适用重组优惠政策,转让方不缴纳增值税,接收方不抵扣进项税额,从国家层面来看,增值税征税链条上总体税收没有减少。如资产重组的转让方为一般纳税人,接收方为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重组优惠政策,转让方应缴纳增值税,接收方小规模纳税人收到专票和普通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适用重组优惠政策,转让方为一般纳税人不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收到不征税普票不抵扣进项税额,从国家层面来看,会导致增值税征税链条上总体税收减少了。

旧政策口径

旧政策未对重组双方纳税人身份作出限制,存在“一般纳税人转让资产给小规模纳税人,国家层面变相少征税”的问题。

新政策口径

明确转让方为一般纳税人的,接收方也必须为一般纳税人;若接收方为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不征税政策。

有效防止通过重组将一般纳税人的资产转让给小规模纳税人,进而不缴纳增值税导致国家总体税收减少,强化征管严谨性。

变化四:强调重组标的为“可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杜绝零散资产转让。

旧政策口径

仅要求“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债权+负债+劳动力一并转让”,未明确标的需为“独立业务”,实务中存在转让零散资产组合规避增值税的情况。

新政策口径

明确资产重组标的必须是可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而非零散资产的简单打包台。

因此,实务中转让资产包需具备独立经营能力,包含完整的资产、债权、负债及对应员工,能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留存业务运营相关资质、人员配置、财务核算等资料,满足“独立经营”要求。单纯转让机器设备、原材料、商标权等零散资产,即使搭配部分债权、负债,也不适用不征税政策,需缴纳增值税,倒逼重组回归“业务整合”本质。


三、新老政策核心差异对照表

项目

旧政策

新政策

重组方式

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

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资产划转仍不纳入)

不征税资产范围

实物资产(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含商标权/探矿权等)、金融商品(股票/债券等)

商业目的

无明确要求

需要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避税为主要目的。

纳税人身份

无限制

要求双方同为一般纳税人

标的要求

资产+债权+负债+劳动力一并转让

标的为可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且资产+债权+负债+员工一并转让。

留抵税额结转

允许合并后企业继续抵扣

延续旧规则,允许合并后企业继续抵扣。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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