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3号公告:重组增值税不征税新旧对比
2026年1月30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正式发布,作为《增值税法》实施后的核心配套政策,其第二条对企业资产重组增值税不征税规则进行了系统性重构,既延续了长期执行的核心框架,又在适用范围、合规条件上作出重大调整,呈现“范围扩容利好、规则收紧趋严”的鲜明特征,精准平衡减税降费与反避税管理双重目标。
13号公告未颠覆原有重组增值税不征税的核心逻辑,两项关键规则保持不变,为企业重组提供稳定政策支撑。
(一)重组适用方式未变,资产划转仍不纳入
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核心口径,明确仅合并、分立、出售、置换四种资产重组方式可适用增值税不征税政策。
实务中常见的资产划转(如集团内部无偿划转资产),仍未被纳入不征税范围,企业采用划转方式重组时,涉及资产转让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合并,被注销企业留抵税额结转规则未变
13号公告明确:资产重组中被合并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注销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
解决重组中 “留抵税额浪费” 痛点,避免企业因合并注销导致进项税额沉淀,降低重组税务成本,延续了旧政策的利好口径。
相较于旧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财税〔2016〕36 号附件2),13号公告的四大变化直接影响企业重组方案设计,呈现“一端放宽、一端收紧”的调整逻辑。
变化一:不征税资产范围大幅扩容,利好企业降负
旧政策口径(2026年前)
仅实物资产(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纳入不征税范围,商标权、专利权、探矿权等无形资产,以及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转让,需要缴纳增值税,重组税负偏高。
新政策口径(2026年1月1日起)
不征税范围全面扩展至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探矿权等)、金融商品(股票、债券等) 四大类资产。
正面利好:企业重组中转让探矿权、商标权、专利权、股票、债券等资产,均可适用增值税不征税政策,大幅降低重组交易税负,尤其利好科技企业、金融企业、资源型企业的重组整合。
变化二:新增“合理商业目的”要求,强化反避税
旧政策口径
未明确“合理商业目的”,仅强调“打包转让资产、债权、负债、劳动力”,实务中易出现以重组为名规避增值税的筹划行为。
新政策口径
明确重组需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提前退税、多退税款为主要目的。
企业需留存重组商业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业务整合方案、董事会决议、员工安置协议等资料,证明重组核心目的为优化资源配置、整合业务板块、提升经营效率等经营需求,而非单纯避税。
若重组交易被认定为 “以避税为主要目的”,将被追缴增值税税款及滞纳金,面临税务稽查风险。
变化三:限定重组双方为一般纳税人,封堵少征税漏洞
资产重组的转让方和接收方同为一般纳税人,不适用重组优惠政策,转让方计提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接收方取得专票抵扣进项。如适用重组优惠政策,转让方不缴纳增值税,接收方不抵扣进项税额,从国家层面来看,增值税征税链条上总体税收没有减少。如资产重组的转让方为一般纳税人,接收方为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重组优惠政策,转让方应缴纳增值税,接收方小规模纳税人收到专票和普通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适用重组优惠政策,转让方为一般纳税人不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收到不征税普票不抵扣进项税额,从国家层面来看,会导致增值税征税链条上总体税收减少了。
旧政策口径
旧政策未对重组双方纳税人身份作出限制,存在“一般纳税人转让资产给小规模纳税人,国家层面变相少征税”的问题。
新政策口径
明确转让方为一般纳税人的,接收方也必须为一般纳税人;若接收方为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不征税政策。
有效防止通过重组将一般纳税人的资产转让给小规模纳税人,进而不缴纳增值税导致国家总体税收减少,强化征管严谨性。
变化四:强调重组标的为“可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杜绝零散资产转让。
旧政策口径
仅要求“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债权+负债+劳动力一并转让”,未明确标的需为“独立业务”,实务中存在转让零散资产组合规避增值税的情况。
新政策口径
明确资产重组标的必须是可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而非零散资产的简单打包台。
因此,实务中转让资产包需具备独立经营能力,包含完整的资产、债权、负债及对应员工,能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留存业务运营相关资质、人员配置、财务核算等资料,满足“独立经营”要求。单纯转让机器设备、原材料、商标权等零散资产,即使搭配部分债权、负债,也不适用不征税政策,需缴纳增值税,倒逼重组回归“业务整合”本质。
项目 | 旧政策 | 新政策 |
重组方式 | 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 | 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资产划转仍不纳入) |
不征税资产范围 | 实物资产(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 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含商标权/探矿权等)、金融商品(股票/债券等) |
商业目的 | 无明确要求 | 需要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避税为主要目的。 |
纳税人身份 | 无限制 | 要求双方同为一般纳税人 |
标的要求 | 资产+债权+负债+劳动力一并转让 | 标的为可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且资产+债权+负债+员工一并转让。 |
留抵税额结转 | 允许合并后企业继续抵扣 | 延续旧规则,允许合并后企业继续抵扣。 |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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