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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法落地建筑行业简易计税政策调整事宜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muyanhua 2026/07/02 10:19:23 字体:

在本周的答疑咨询中,有财税会员咨询:增值税法实施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政策有哪些变化,甲供材的项目是否还能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做好政策衔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对建筑服务如何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作出了具体规定,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相关的政策吧。

首先,看一下建筑服务的范围界定。

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其次,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规定

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以下两种情形的建筑服务,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跟之前的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政策规定相比,主要变化点在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在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在今年的答疑中,根据会员的咨询反馈来看,存在争议比较多的问题有以下两点:

1、甲供工程如何界定,与清包工的边界点如何掌握;

2、在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甲供工程项目如何界定,以什么条件为判断标准。

这些争议事项需要跟主管税务局沟通确认,以免产生涉税风险。

最后,其他注意事项

1、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工程建设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自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期限届满后,自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开具建筑服务的数电发票时,特定业务要选择“建筑服务”,需填写特定信息“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等内容,可以不用在备注栏重复填写该信息。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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