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抵扣规则新旧对比(四)
增值税进项抵扣规则新旧对比(四)----购进长期资产的进项税抵扣(下)
新政策引入“长期资产”概念。特别是混用情形下,抵扣规则发生重要变化:

长期资产抵扣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
一、长期资产的范围
长期资产: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固定资产:包括配套设备、工具、器具等;
(2)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3)不动产:包括建筑装饰、设备设施等(如电梯、空调、消防系统等)。
取得长期资产的方式:
(1)包括:直接购买、自建、接受投资、捐赠、抵债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资产;
(2)不包括:租入的资产;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存货核算的房地产项目。
二、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规则--取得长期资产,直接用于混合用途(第五种混用情形)
1.抵扣逻辑分类

举例说明:
情形1中的第二类是2025年12月31日以前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相关资产核算且在2026年1月1日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2025年11月,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栋大楼,当月计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同时用于办公和职工食堂,属于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原值为300万元,对应进项税额27万元已勾选抵扣。2026年6月,企业对该栋大楼完成资本化改造,资本化改造支出为400万元,对应进项税额为36万元。资本化改造完成后,该栋大楼用途没有改变。因该栋大楼在2025年12月31日前已在会计制度上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其原值300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27万元可继续全额抵扣,但其资本化改造支出400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36万元需要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分期调整。
2.长期资产进项税逐年调整分析
情形1场景下的纳税人,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应当按照以下方法及顺序对混合用途期间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进行逐年调整(以下统称分期调整方法):
(1)确定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

(2)计算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计算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计算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并在次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举例说明:
2026年12月,某企业购置一栋大楼用于生产经营和职工宿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为1亿元,进项税额900万元已勾选抵扣。该栋大楼在会计上按固定资产核算,自2027年1月起按照20年计提折旧,年折旧额500万元。2027年该栋大楼计入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折旧额100万元。
该栋大楼2027年各月的生产经营活动属于混合用途。该企业年度总销售额为2.9亿元,其中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为1500万元,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500万元。该企业年度全部非应税交易收入1000万元,其中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400万元。2028年1月申报期,该企业应按下列步骤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一步:计算2027年进项税额调整基数为45万元[=900×12/(20×12)];
第二步:计算2027年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进项税额为9万元(=45×100/500);
第三步:计算2027年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进项税额为2.9万元[=(45-9)×(15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2.9亿元+0.1亿元)];
第四步:计算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为11.9万元(=9+2.9)。
该企业在2028年1月办理2027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1.9万元填列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应栏次。
需要注意1.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情形1第一类时,是指长期资产原值所对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列明、计算或者包含的进项税额。但情形1第二类时,是需要调整的进项税额为该项资本化改造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
举例说明:
2025年3月,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1栋房屋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项目)和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为4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6万元,房屋购进当月即投入使用,按照固定资产核算,固定资产入账价值400万元。此时进项税额36万可以全额抵扣
(1) 2026年3月,纳税人开始对房屋进行了资本化改造,开始改造前已累计提取折旧金额20万元,改造期间停止计提折旧。
(2)2027年3月改造完成并重新投入使用,用途没有改变。本次改造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8万元,重新确认的长期资产原值为580万元。
纳税人资本化改造后的房屋,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用于混合用途的单项长期资产,其资本化改造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18万元于取得时先全额抵扣,再将其作为需要调整的进项税额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逐年调整,资本化改造支出以外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36万元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十条规定可以全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需要注意2.如果资产提前报废、处置或停止使用,则剩余未调整的进项税额需在停止使用当年一次性计算并转出。"剩余未调整的进项税额"指总进项税额中尚未按分期调整方法计算过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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