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涉税涉费人员统计口径差异梳理
实务财税工作中,从业 / 职工人数是判定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高新资质、关联申报填报、残疾人保障金申报的核心指标,但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判定、关联申报表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残保金核算四类事项用工统计规则各自独立、口径不能混用,大量企业因统计标准混淆导致优惠误享、申报差错、高新复核不通过、残保金多缴或少缴。本文结合现行有效政策原文,逐项拆解四项指标统计范围、计算公式、适用规则,方便财务日常核算与纳税申报。
1. 统计人员范围
从业人数 = 建立劳动关系正式职工 + 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劳务派遣用工全额计入用工单位人数,不由派遣公司统计。
2. 计算规则:
1)季度平均值=(季初人数+季末人数)÷2
2)全年从业平均人数=四个季度平均值合计 ÷4
3. 特殊情形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 适用用途
用来判断是否满足从业≤300 人、资产≤5000 万、应纳税所得额≤300 万,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和六税两费减半优惠。
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关联报表G000000《报告企业信息表》
中“203员工数量”
1. 统计人员范围
统计口径人员范围:劳动关系职工 + 劳务派遣人员。
2. 计算规则:
全年员工数量=(年初人数+年末人数)÷2
只取年初、年末两个时点数据,不按月、按季度拆分核算。
3. 特殊情形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 适用用途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G000000《报告企业信息表》的“203员工数量”,用于税务机关统计企业经营体量、匹配同期资料准备标准。
关键点:人员范围和企业所得税从业人数范围一致,但计算公式完全不同(年初年末两点平均 VS 四季平均),同一家企业两个报表很可能得出不同人数。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附件2中G000000《报告企业信息表》填报说明。
1. 统计人员范围
职工总数 = 在职签订劳动合同 / 缴社保人员 +全年累计工作满 183 天以上兼职、临时聘用人员。
2. 计算规则:
1)月平均数=(月初人数+月末人数)÷2
2)全年职工平均数=全年 12 个月月度平均数累加 ÷12
3. 适用用途
用于高新认定 / 复审时,核算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科技人员占比≥10% 硬性指标),是高新资质维持关键数据。
实务雷区:不少企业直接套用所得税从业人数填报高新职工总数,遗漏满 183 天兼职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造成高新核查不达标。
相关政策: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残保金在职职工仅统计本单位正式在职员工,劳务派遣用工一般计入派遣单位在职人数,不计入用工单位(与所得税口径反向),实务中存在两类计算方式:
口径一:
年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全年各月月末在职人数累加合计 ÷12
多数省市:北京、上海、天津、四川、深圳、云南、陕西、辽宁等
1.北京
《北京非税收入热点问题(2021年8月)》(北京市税务局)
4.残保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怎么确定?
答: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12个月人数相加除以12),结果须为整数。是否四舍五入由单位自行决定。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2.上海
《上海税务2024年度残保金征收热点问答》(发布时间:2025-07-11 09:09)
一、申报表的数据口径是什么?
(一)上年在职职工人数
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有用工参保登记的职工的年平均人数,即每月参保职工人数加总后除以用人单位参保月数。(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取整数)
1.有用工参保登记的职工:是指用人单位用工参保信息中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任一险种核定的职工。
2.用人单位参保月数:用人单位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核定月数。
3.天津

4.四川
我单位在申报残保金时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应该怎么填写?
(发布时间 : 2023-08-02 09: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根据【财税〔2015〕72号】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即: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总和/12 个月。
5.深圳
申报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候,“上一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如何确定的?
(发布时间:2022-11-10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税务局)
“上一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一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即: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总和/12个月。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按照社会保险(按参保人数最多的险种)的平均参保人数计算。为便于用人单位申报缴纳保障金,深圳市税务局提供自动预填申报服务。电子税务局将自动带出经深圳市残联确认的平均参保人数,无需缴费人填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6.云南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7〕32号)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x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年平均人数)x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其中: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Σ年内各月末职工人数÷12;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年平均人数=Σ年内各月末残疾人职工人数÷12。
7.陕西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24〕16号)第八条 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四舍五入取整数,计算公式为: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度12个月职工人数之和÷12。
8.辽宁
《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辽财非〔2016〕415号)第八条规定,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公式为: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月份在职职工人数总和除以实际月份数。
口径二:
1)单月平均人数=(月初人数 + 月末人数)÷2
2)全年平均=12 个月月度平均数之和 ÷12
代表地区:江苏
《江苏税务残保金热点问题(2024年6月)》
3.用人单位应如何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各市、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按规定设置征收比例,具体征收比例以各地发布的残保金征收通告为准。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年平均数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月初在职职工人数+月末在职职工人数)÷2
年在职职工人数=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之和÷12
项目 | 人员包含范围 | 计算公式 | 核心政策依据 |
小微所得税从业人数 | 正式职工 + 劳务派遣用工 | 季度平均,四季汇总 ÷4 |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12号公告 |
关联申报员工数 | 正式职工 + 劳务派遣用工 | (年初 + 年末)÷2 |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 42 号公告 |
高新企业职工总数 | 正式职工 + 满 183 天兼职 / 临时工,不含派遣 | 月度平均,12 个月汇总 ÷12 | 国科发火〔2016〕195 号 |
残保金在职人数 | 正式职工,派遣计入派遣单位 | 分两种:月数合计 / 12;月度均值合计 / 12 | 各地残保金征管规定及解答 |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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