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抵扣规则新旧对比(三)
增值税进项抵扣规则新旧对比(三) ----购进长期资产的进项税抵扣(上)
新政策引入“长期资产”概念。购入“长期资产”进项税抵扣可分为以下五种情形,新旧政策对比概括如下:
情形 | 新旧对比 | |
(一) | 专用于一般计税 | 没有变化,可以全额抵扣 |
(二) | 专用于不得抵扣情形 | 没有变化,不得抵扣 |
(三) | 先专用于一般计税,后改变为不得抵扣情形 | 抵扣逻辑相同,改变后需要按照净值率计算不得抵扣的金额,但是净值率的计算发生重点变化,详见下方解析 |
(四) | 先专用于不得抵扣情形,后改变为一般计税或混合用途 | 抵扣逻辑相同,改变后需要按照净值率计算可以抵扣的金额,但是净值率的计算发生重点变化,详见下方解析 |
(五) | 取得长期资产,直接用于混合用途 | 抵扣规则发生重要变化:对于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与原政策相同;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详见《增值税进项抵扣规则新旧对比(四)----购进长期资产的进项税抵扣(下)》 |
一、长期资产的范围
长期资产: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固定资产:包括配套设备、工具、器具等;
(2)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3)不动产:包括建筑装饰、设备设施等(如电梯、空调、消防系统等)。
取得长期资产的方式:
(1)包括:直接购买、自建、接受投资、捐赠、抵债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资产;
(2)不包括:租入的资产;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存货核算的房地产项目。
(一)专用于一般计税
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专用于不得抵扣情形
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先专用于一般计税,后改变为不得抵扣情形
先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后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此时要注意长期资产净值的计算,并不一定取用会计核算的长期资产净值!这部分非常绕,需要大家重点关注!
长期资产净值的计算有两种方式:根据是否属于财税2026年第15号第九条规定的长期资产,其净值的计算需分别遵循财税2026年第15号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规定,两种方式有所差异。
方式 | 长期资产净值计算方法 | 适用情形 | 具体计算 | 政策条款 |
方式一 | 以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者摊销后的余额作为长期资产净值 | 不属于财税2026年第15号第九条规定的长期资产 | 直接取用当月会计核算的期初长期资产净值 | 财税2026年第15号第十二条 |
方式二 | 按照财税2026年第15号第十七条规定的调整年限,采用平均法计算的资产余额 | 属于财税2026年第15号第九条规定的长期资产 | 1.财税2026年第15号第十七条规定的调整年限: 2.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自财税2026年第15号第十七条规定的调整年限起始之月起计算。 | 财税2026年第15号第十三条 |
1.定义解释:
(1)财税2026年第15号第九条规定的长期资产:
①2026年1月1日后(含当日),按照会计制度应当开始作为相关资产核算,且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②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照相关资产核算且在2026年1月1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2)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自财税2026年第15号第十七条规定的调整年限起始之月起计算:
财税2026年第15号第十七条规定:“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调整年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为10年。(三)其他长期资产,为5年。
纳税人取得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其调整年限从长期资产取得或资本化改造完成,且原值超过500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
纳税人取得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长期资产,其调整年限从2026年以后资本化改造完成,且原值超过500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
举例说明1:2026年12月,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栋办公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为5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450万元。办公楼购进当月即投入使用,按照固定资产核算,固定资产入账价值5000万元,自2027年1月起计提折旧。在2028年7月计算该项长期资产净值时,要特别要注意公式中"已取得该项长期资产的月份数"项目的含义,本条规定了"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是自财税2026年第15号第十七条规定的调整年限起始之月起计算。因此,本例中截至2028年7月期初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2027年1月至28年6月的月份数=18。然后将其代入本条计算公式得出在2028年7月时,该项长期资产净值为4625万元=5000万元×(1-18÷(20×12))。
2.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案例说明:
方式一:以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者摊销后的余额作为长期资产净值
举例说明:
某食品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月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2026年1月,购进一台无菌包装设备,专用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为200万元,进项税额26万元已勾选抵扣,该设备在当月投入使用并计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2026年8月,该企业改变设备用途,专用于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截至8月期初,该企业按会计制度对该项固定资产已累计计提折旧10万元。
因该长期资产在进项税额抵扣后发生用途改变,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纳税人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在用途改变的当月(2026年8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为190万元(=200万元-10万元)
长期资产净值率为95%(=190万元÷200万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4.7万元
方式二:按照财税2026年第15号第十七条规定的调整年限,采用平均法计算的资产余额
举例说明: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2026年1月,购进一栋大楼用于办公,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金额1000万元,进项税额90万元已勾选抵扣。该大楼当月投入使用并计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次月开始计提折旧。2026年8月,该企业将该大楼改为专门的职工活动中心,专用于集体福利,该大楼属于第九条规定的长期资产,在进项税额抵扣后用途转变,专用于集体福利,需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在用途改变的当月(2026年8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该大楼的当月期初资产净值为975万元[=1000万元×(1-6÷(20×12))]
长期资产净值率为97.5%(=975万元÷1000万元)
因此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7.8万元(= 90万元×97.5%)
(四)先专用于不得抵扣情形,后改变为一般计税或混合用途
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后发生用途改变,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或者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以下统称混合用途),按照下列公式在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举例说明:
2026年1月,某按月办理纳税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一辆小汽车供企业某高管个人交际应酬使用,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列明的金额为20万元,进项税额2.6万元未勾选抵扣。当月投入使用并计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2026年8月,企业收回该汽车用于生产经营,专用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勾选抵扣。该项长期资产用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收回后用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可以按照上述公式的规定,在2026年9月办理2026年8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抵扣该小汽车因用途改变对应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
1、一定要取得专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能够抵扣进项税的票据,如果取得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普票,将无法抵扣进项税。除计算抵扣的发票外,需进行发票认证勾选操作。
2、净值率计算过程中,长期资产净值的计算仍然有两种方式:根据是否属于财税2026年第15号第九条规定的长期资产,其净值的计算需分别遵循财税2026年第15号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规定,两种方式有所差异。(同“(三)先专用于一般计税,后改变为不得抵扣情形”的分析)。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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