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抵扣规则新旧对比(二)
增值税进项抵扣规则新旧对比(二) ----购进的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混用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既用于可抵扣、又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情形的属于混用,要考虑进项税额转出问题,此时要区分2种情形来考虑:
情形一的场景下,新旧政策的大逻辑均是按照收入占比来考虑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但新旧政策也有变化:
1.新政策中新增“非应税交易”,那么计算收入占比时,也需要纳入非应税交易收入,新政策下公式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非应税交易收入)
2.旧政策下年度调整的职责在主管税务机关,而新政策中将该调整事项归责于纳税人,纳税人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旧政策:财税〔2016〕36号附件1 | 新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税2026年第13号 |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 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税2026年第13号)第一条 (四)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情形二的场景下,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及服务并没有直接匹配收入,无法运用情形一中的公式,需要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此方面新旧政策没有变化。
旧政策:财税〔2016〕36号附件1 | 新政策:《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第三十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 第二十四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发生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将对应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对应的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该政策是增值税立法前的特例,但该政策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冲突,应以新政策的规定为准。即2026年1月1日后,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再全额抵扣,需按照财税2026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的公式计算转出金额。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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