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施工建筑企业需要在施工地缴纳哪些税款?
在本周的答疑咨询中,有财税会员咨询:公司是建筑企业,在另外一个地市承接了一个工程项目,公司到异地施工需要在当地缴纳哪些税款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规定,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以下简称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
预缴的时间点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税这个事很容易被忽视,很多企业把工程作业人员在机构所在地进行了申报,需要引起注意。
这个很很容易引发税企争议,在实践中,很多税局要施工企业在施工地缴纳施工合同的印花税,其实是不对的。根据印花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顾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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