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抵进项车辆,小规模处置计税与免税如何界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一条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6.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贵司现在出售该汽车增值税适用1%征收率,如按季度纳税可以享受季度未达到30万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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