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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如何确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muyanhua 2026/03/23 17:30:30 字体:

2026年1月1日,增值税法正式实施,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在判断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转为一般纳税人、是否达到起征点的标准以及预缴增值税时起征点的销售额如何确定呢?我们来具体看一看!


转为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2026年1月1日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令)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2026年1月1日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删除了43号令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的规定,但仍然保留“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的规定。

从两个文件的变化能否得出:2026年1月1日以后适用差额纳税政策的,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判断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元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规定,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交易,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一)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三)航空运输企业提供航空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四)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五)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六)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及其直属单位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

(七)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八)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上述8种情形,除第2项外,如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在判断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元时,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如甲公司为2026年1月成立的小规模纳税人,2026年1月至12月销售货物的不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元,12月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卖出价为700万元,买入价为500万元,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200万元计算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为198.02【200/(1+1%)】万元。累计销售额为298.02万元,未超过500万元,无需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四条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交易,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

(一)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销售额。

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收取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收取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三)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含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2.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含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不含本金)中扣除。

3.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含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

(1)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2)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含备案)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五)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含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六)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七)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八)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及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开发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房地产项目,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以下统称土地价款),以及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货币形式拆迁补偿费用,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1.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2.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3.项目公司存续期间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十)纳税人开展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旧金银首饰的作价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上述10种情形中,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的,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可以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在判断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元时,以扣除相关价款前的销售额确定。

如乙公司为2026年1月成立的小规模纳税人,2026年1月至12月销售货物的不含税销售额为470万元,2026年12月提供建筑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为60万元,其中分包款为20万元,判断当期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元时,应该按照扣除分包款前的金额确定,即529.41【470+60/(1+1%)】万元。销售额超过500万元,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此外,小规模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的销售额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在判断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是否达到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季度销售额为30万元),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确定。

如丙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增值税,2026年一季度销售货物不含税销售额2万元,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卖出价15万元,买入价1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为20万元,支付分包款6万元并取得合规的发票,判断是否达到增值税起征点时的销售额为20.81【2+(15-10)/(1+1%)+(20-6)/(1+1%)】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预缴增值税的销售额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下列情形应当按规定预缴税款:

(一)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

(二)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三)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

(四)转让或者出租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不动产;

(五)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预缴税款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第6目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不含增值税)合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无需预缴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判断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时,按照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不含增值税)合计是否达到增值税起征点来确定,不能按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确定。

如丙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增值税,2026年一季度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全部价款为35万元,支付的分包款为15万元并取得合规的发票,由于在预缴地取得的不含税价款为34.65【35/(1+1%)】万元,需要在预缴地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以该建筑服务当期全部含税价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当期全部含税价款-支付的分包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预征率

纳税人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以结转下期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转让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不含自建不动产和个体工商户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以当期全部含税价款扣除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当期全部含税价款-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预征率

根据上述规定,需要在预缴地预缴增值税的,有扣除项目的,按照扣除后的余额计算应预缴的税款。

上例中,丙公司应该预缴的增值税为0.198【(35-15)/(1+1%)*1%】万元。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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