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技合同”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应该注意的问题
增值税法实施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下简称“四技合同”服务)免征增值税。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转让“技术”、提供“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2.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3.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同时根据“10号公告”规定,在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工信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工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1.转让商标权等非技术转让不得享受该免税政策。
2.未经省级科技、工信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开发合同不得申报享受该免税政策。
3.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不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不得申报享受该免税政策。
4.未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的价款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而是单独开具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发票的,有的税务局认为不得申报享受该免税政策。
5.取得免税收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前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如属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规定进行计算转出。
6.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根据客户的需要,想开普票就选择享受免税,想开专票就放弃免税。
因为增值税法有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顾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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