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增值税免税:两类优惠放弃规定不同
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施行后,增值税免税权放弃规则迎来立法层面调整。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相关规定,实务中不少人认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起征点免税与适用特定行业法定免税(自产农产品、蔬菜、鲜活肉蛋流通免税等),放弃免税的权限、操作规则完全相同,都可以部分放弃免税。
那么,上述观点是否正确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这一普惠政策,允许“逐笔选择”。面对需要专票抵扣的客户,可单独就该笔业务放弃免税、开具专用发票;其余业务继续享受免税,互不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放弃某一项增值税免税优惠,36个月内不得再次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不受36个月锁定期限制,可以灵活选择时间恢复享受免税优惠。但该法条仅解决放弃免税后锁定期问题,并未规定是否允许小规模纳税人“部分放弃免税”,部分放弃规则需要配套征管文件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政策仅针对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这一普惠政策,允许“逐笔选择”。面对需要专票抵扣的客户,可单独就该笔业务放弃免税、开具专用发票;其余业务继续享受免税,互不冲突。
对于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批发零售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等法定项目免税,不同于起征点额度免税。根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该类项目免税,必须全部应税,不得选择部分客户、部分订单放弃免税。个人观点,该规定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特定项目法定免税(自产农产品、蔬菜、鲜肉流通免税等),不允许部分放弃免税。
1.起征点免税是针对小微企业营收规模的阶段性普惠政策。政策初衷匹配市场交易需求:下游客户有专票抵扣需求时,允许单笔征税,降低小微企业经营阻碍,国税总局出台 2026年4号公告专门予以明确。
2.农产品、蔬菜流通等特定项目免税属于产业扶持类项目免税。增值税链条逻辑上,如果允许同一种货物一部分免税、一部分征税,极易引发人为拆分销售额、虚开发票、上下游链条管理漏洞。因此长期征管口径统一要求:项目免税不允许分割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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