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填报指引
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时,需遵循 “收入不征税、支出不扣除” 的核心原则。实务中最易混淆的问题: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汇算清缴时何时填报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何时填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不征税收入直接用于费用性支出(如办公费、差旅费、研发费用化部分),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那么,汇算清缴时填报哪张报表纳税调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7.第11列“其中:费用化支出金额”:填报纳税人历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本年(申报年度)用于支出计入本年损益的费用金额,本列第7行金额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25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的第3列“调增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不征税收入直接用于费用性支出,汇算清缴时填报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栏次,该金额自动带入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25行进行纳税调增。同时,根据上述规定分析可知,不征税收入形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其纳税调整应不填报该表。那么,汇算清缴时填报哪张报表进行纳税调增呢?
不征税收入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会计核算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分期计提折旧或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该折旧或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纳税人在本表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税收处理、纳税调整的具体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相关事项,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对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第4列至第8列税收金额不包含不征税收入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额。
根据上述规定分析可知,不征税收入形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其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应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纳税调增。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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