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的收入是否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有两个条件涉及收入指标的计算,一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即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二是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上述两个指标中的销售收入和总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吗?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第三条第(六)项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其中第5目规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附件《A101010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建造合同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以及未列举的其他主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包括销售材料收入、出租固定资产收入、出租无形资产收入、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以及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附件《A10704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第29行“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根据上述规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中的销售收入不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其中第2目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附件《A10704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第8行“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中的总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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