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额法财政补贴,预缴需填不征税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规定,第20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经计入本表“利润总额”行次但税收规定为不征税收入的累计金额。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十六章政府补助中第六条第(一)项“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规定,净额法下,企业在取得政府补助时应当按照补助资金的金额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企业先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再确认所购建的长期资产,净额法下应当将取得的政府补助先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预定用途时将递延收益冲减资产账面价值;如果相关长期资产投入使用后企业再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净额法下应当在取得补助时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按照冲减后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根据上述规定,取得财政补贴购买固定资产采用净额法核算,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填报第20行“减: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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