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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的重大不利变化!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muyanhua 2026/01/06 10:33:47 字体:


2025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正式公布,于2026年1月1日与增值税法同步施行。此次立法不仅实现了增值税制度的法治化升级,更带来了一系列实操层面的重大调整——不动产租赁3%征收率、视同销售范围瘦身等红利备受关注,但有纳税人增加扣缴义务、一般纳税人登记收紧等“不利变化”!

一、一般纳税人登记:取消“次月生效”缓冲期

原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年销售额超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后,企业可选择“当月1日”或“次月1日”作为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存在合规缓冲期。

新规定: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取消次月生效选项,生效时点强制提前。

对纳税人的影响:

小规模纳税人若因月度或季度集中收款导致销售额超标,当期即需适用13%/9%/6%等一般税率,无法再通过“次月生效”享受阶段性低征收率优惠。为避免税务风险,小规模纳税人应建立销售额动态监控机制,临近500万标准时,调整收款节奏等方式合规调控。提前做好计税切换准备,超标后应及时完成一般纳税人登记,同步升级开票系统、调整账务核算逻辑,确保进项税额合规抵扣。

二、出口退(免)税:逾期未申报视同内销征税

原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新规定: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适用退(免)税、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申报;逾期未申报的,按照视同向境内销售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以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委托代理出口手续,由委托方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未办理委托代理出口手续的,由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对纳税人的影响:

跨境电商B2C模式因订单量大、报关频繁,“批量申报”漏报风险显著增加,逾期将按13%/9%税率计税。

退税容错空间完全消失:过往依赖“后续补报”的企业,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申报,将直接丧失退税权益,还需额外承担内销税负。

委托出口责任加重:未按规定办理代理出口手续的,发货人需承担缴税责任,可能引发委托方与受托方的税务纠纷。

建议建立全流程时效管控:制定报关、收汇、退税申报的节点台账,设置提前30天预警机制,避免因单据不全导致逾期。规范委托出口流程:委托第三方出口时,严格按规定签订代理协议、办理备案手续,留存全套资料备查。

三、自然人应税交易:新增境内单位代扣代缴义务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自2026年1月1日起,向自然人支付劳务报酬、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应税收入时,支付方需代扣代缴3%(或减按1%)的增值税。

对支付方的影响:

支付方责任显著加重: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将面临罚款行政处罚,同时可能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等级。支付方需额外核算代扣税额、填报扣缴申报表,增加财务核算成本。

建议对向自然人支付的款项,先判定是否属于应税交易,再按规定计算并代扣增值税。规范资料留存:收集自然人身份信息、交易合同等资料,确保扣缴申报数据真实准确。

编辑推荐: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正式公布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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