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不征税发票的政府补助,增值税申报表如何填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不征税”发票适用于企业并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开具的发票,因此,企业取得政府补助开具“不征税发票”后不需要在对应申报期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若系统出现与开票系统比对不一致的提示,需要您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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