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方开票未缴税,购方进项不得抵扣依据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存在供应商被列为非正常户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的税务风险,该风险导致贵公司存在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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