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混凝土取消简易计税,专用于生产的 500 万内设备进项税如何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并已抵扣进项税额后,发生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后发生用途改变,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或者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以下统称混合用途),按照下列公式在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根据上述规定,专用于生产13%税率的商品混凝土的设备对应的进项税按照下列公式抵扣进项税:
可抵扣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发生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以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者摊销后的余额作为长期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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