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约金涉税处理的相关问答
这个问题确实很常见。合同违约金的税务处理不能一概而论,关键要看其产生的具体背景。为此,我们专门整理了相关热点问答,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回答:分情况讨论
1.需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购买方违约而收取的违约金,在税务上被视为价外费用,需将其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同时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仅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因非经营活动或合同本身未履行而收取的违约金。由于收款方未发生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增值税应税行为,无需缴纳增值税。但该笔款项属于“其他收入”,应依法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答: 这取决于该违约金是否构成增值税的应税收入。
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当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上述“价外费用”时,必须并入主营业务收入,并向付款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的项目名称应与主业务一致,并适用相同的税率或征收率。
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当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应开具增值税发票。此时,收款方可开具收据或普通资金往来凭证。
回答:可以,但必须同时满足与生产经营“有关”且“合理”的条件。
“有关”:指违约金的支付源于企业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签订的合同,违约行为是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直接后果。
“合理”:指违约金金额是根据合同约定计算得出,符合行业惯例和商业常规,是真实、公允的补偿性支出,而非惩罚性的、虚构的利润转移。需特别注意,行政罚款、司法罚金等不得税前扣除。
扣除凭证要求:
若对方就该笔违约金缴纳了增值税并开具了发票(即属于“价外费用”),支付方必须凭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若对方未缴纳增值税,支付方则应凭合同(协议)、付款证明、对方出具的收据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如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双方协商确认的赔偿协议等)作为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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