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影响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减免吗?
2026年1月1日起增值税法实施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发生变化,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减免有影响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第二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前款规定的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一、增值税起征点标准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提供广告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和非企业单位没有变化,即仍然适用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规定。
2.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提供娱乐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单位和个人发生变化,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月销售额未达到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季度销售额未达到3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未达到1000元,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新用户扫码下载








新用户扫码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