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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扣代缴个税,现金流量表应如何列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muyanhua 2026/04/16 16:07:00 字体:

在财务实务工作中,企业为员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在现金流量表中究竟该归入哪个项目,一直是颇具争议的实操问题。核心争议点集中在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与“支付的各项税费”这两个项目的选择上,两种归类方式看似都有合理依据。


一、实务中两种主流观点


(一)归入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该观点是实务中更贴合业务本质的处理方式,核心依据有两点:

1.经济实质层面:代扣代缴的个税本质是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只是由企业代为上缴税务部门,资金源头属于企业为获取职工服务支付的报酬,并非企业自身承担的税费支出。

2.报表勾稽层面:无特殊调整情况下,“应付职工薪酬” 本期支付金额,需与现金流量表中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项目金额保持勾稽关系,将个税归入该项目能保证报表数据逻辑一致。

(二)归入 “支付的各项税费”


支持该观点的核心逻辑为形式合规性:个人所得税属于法定税费范畴,资金最终流向税务机关,从 “税费支出” 的形式特征来看,将其计入 “支付的各项税费”,也符合直观认知,同时便于税务部门核对企业纳税数据。


二、财政部会计司官方答复指引


针对这一争议问题,财政部会计司已给出明确准则依据: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1 号 —— 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 号)第十条规定判断列示。“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反映企业为获取职工服务,实际支付给职工的现金及为职工支付的相关支出,包含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类职工报酬及关联费用(不含在建工程人员工资)。

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司虽未直接点名 “个税”,但明确了该项目的核心界定标准 ——凡属于职工薪酬范畴的支出,均应归入此项目,为实务处理提供了权威准则指引。

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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