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生的所有销售业务是否都必须要开具发票?
在本周的答疑咨询中,有会员咨询:主管税务局执法人员要求公司发生的所有销售业务都必须要开具发票,否则要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给予处罚,是否有政策依据,是否合理?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第二十三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局确定。
第二十四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
开具纸质发票应当按照发票号码顺序填开,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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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我们分析一下会员咨询的这个问题。
主管税务局执法人员要求公司发生的所有销售业务都必须要开具发票,有政策支持依据,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销售商品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但是在实务中,如果经营零售业务,每一笔都开发票,确实不太现实。因此,针对没有开具发票的销售业务,可以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未开具发票”相关行列次填报。
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明确了零售小额商品是否可以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局确定。因此,税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需要依据本省的规定来执行。最好能既坚持税收政策的原则刚性,又能在不违反原则的前提下灵活处理。给企业的经营创造更好的便利,支持企业发展做大。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顾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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