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搅拌车进行融资性售后回租是否给融资租赁公司开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根据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十一)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后续,国家税务总局更新了开票系统,以搅拌车进行融资性售后回租,可以开具606“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的不征税的普通发票。



新用户扫码下载








新用户扫码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