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将房产无偿给母公司使用,子公司是否存在增值税纳税风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子公司将房产无偿给母公司使用,属于无偿向子公司提供租赁服务,不在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的范围,但如果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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