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留抵退税应退税额能否抵减欠缴的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第一条规定,可以抵扣的应退税款为2001年5月1日后征收并已经确认应退的下列各项税金:(一)减免(包括“先征后退”)应退税款;(二)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汇算和结算应退税款;(三)误收应退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简称罚没款,以下同);(四)其他应退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五)误收和其他应退税款的应退利息。
另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于2025年10月31日发布的《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政策即问即答》。
问题二:近期我公司有一笔留抵退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但我公司尚有企业所得税欠税,是否可以用这笔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抵扣企业所得税欠税?
答: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9条规定,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仍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规定,可以抵扣欠缴税款的应退税款类型,包括“其他应退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属于应退税款,可用以抵扣你公司欠缴的企业所得税。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你公司。
根据上述规定和答复,增值税留抵退税应退税额可以抵减欠缴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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