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异地预交,它的纳税义务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税2026年第14号)的规定:“第六条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答: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税2026年第14号)的规定:“第六条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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