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目前项目已竣工交房,是否可以停止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
“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因此,房开企业开发商品房已经销售的,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可以按照交付使用商品房屋的建筑面积所应分摊的土地面积相应调减应税土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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