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季销 30 万免税还是按 1% 缴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
“一、增值税起征点标准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因此,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在不考虑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前提下,季度销售额达到或超过30万元的,应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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