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实施后,小规模纳税人需警惕两大不利影响!
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制度从行政法规升级为国家法律,征管体系更趋规范、统一。此次立法虽延续了小规模纳税人的部分税收优惠,如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1%执行等政策,但同时也对免税判定规则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中两项核心变化直接对部分小规模纳税人产生了不利影响,需企业重点关注、积极适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前款规定的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增值税起征点标准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原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相关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根据上述新旧政策规定可知,增值税法实施后,小规模纳税人月度销售额达到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达到30万元)的,需对全部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取消了原政策中“超标准计税”的缓冲规则,改为“达到标准计税”规则,这一调整看似只是计税方式的简化,实则大幅压缩了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空间,税负增幅显著。
举例:某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季度销售额为30万元,适用1%的征收率。按照原政策免征增值税,而按照新法规定,需对全额30万元计税,需缴纳增值税0.3万元(30×1%),税负直接增加。这种“临界点效应”让很多小规模纳税人陷入“多卖一点反而少赚”的困境,尤其对于零售、餐饮、小微企业服务等销售额不稳定的行业,经营压力进一步加大。
原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上述规定的初衷,主要考虑到不动产交易金额通常较大,偶尔发生的不动产销售可能导致销售额临时超标,剔除后可避免企业因单次大额交易丧失全部免税资格,贴合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实际。
新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并无上述规定。因此,增值税法实施后,除了销售额超标后的计税规则调整外,另一项关键变化是:不动产销售额需与货物、服务销售额合并计算,统一判定是否达到免税临界点,不再允许剔除不动产销售额后判定免税资格。这一调整对发生不动产交易的小规模纳税人造成了直接冲击,即便日常货物、服务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但只要发生一次不动产交易,就极易导致合计销售额突破免税临界点,进而丧失全部销售额的免税资格,税负大幅上升。
举例:某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季度销售货物25万元、销售自有房产50万元,合计销售额75万元,超过季度30万元的免税标准。按照原政策,剔除不动产销售额50万元后,货物销售额25万元未超30万元,可享受免税优惠,仅需对50万元不动产销售额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按照新法规定,需对全部75万元销售额全额计税,货物销售额丧失免税资格增加企业纳税成本。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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