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将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填报免税收入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因此,企业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可以将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填报免税收入。



新用户扫码下载








新用户扫码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