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助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近期的答疑工作中有会员企业咨询,企业发生的赞助支出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我们来看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赞助支出能否税前扣除,需要判断该项支出是广告性质的支出还是非广告性的支出。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该支出并不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正常、必要的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比如企业赞助第三方活动,要求第三方在活动中展示企业的标识和形象信息,对企业进行宣传,该支出具有广告性质,可以按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税前扣除;此外,收取广告性质赞助支出的单位属于提供广告服务,需要向支出方开具发票,支出方取得广告服务的发票,在不超过规定标准的范围内进行税前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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