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预交增值税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的规定:“第五章 转让或者出租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 市、区、旗 )内的不动产
第十九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 3%,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 5%。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不含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预征率为 3%;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住房,按照实际征收率确认预征率。
第二十条 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 当期全部含税价款 ÷( 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预征率。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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