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行业土地使用税减免新旧政策差异梳理
近期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出台了关于能源行业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新政——《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该文件和原政策《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7个文件相比较,最大变化是取消大量生产经营性用地免税:火电厂灰场、变电站、油气井场、矿山排土场矸石山、水电库区配套生产用地,旧政策免税,新政策规定不在正向免税列举清单内的,减半征税过渡期结束后全额缴纳土地使用税。
减半征税过渡期执行时间:2026年9月1日起,原免税但不在新政正向免税列举清单内的减半征税;2027年9月1日旧文件正式废止,全额征税,彻底结束老优惠。
保留免税优惠的有安全防护用地、公共基础设施线路用地、水利生态公益性设施用地三类;厂区内部、生产作业场地一律不免税。
享受免税优惠取得方式扩大:承租、无偿取得土地,只要用途符合清单,都可享受免税;项目建设期也可享受免税。
实务中企业须做好土地用途台账拆分,把免税用地、过渡期减半用地、直接应税用地分开,留存权属、规划证明资料备查。
石油、煤炭等能源行业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新旧政策差异梳理如下:
对比项目 | 旧政策(废止 7 份文件) | 新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2 号) |
免税范围 | 普惠式优惠,对能源行业大量生产、矿区配套用地直接免税;仅厂区围墙内生产办公生活区征税。 | 限定向公益性、安全防护、基础设施用地免税;生产经营用地原则上恢复征税,设置 1 年减半过渡期平稳过渡,不再大面积普惠免税。 |
适用取得方式 | 主要针对自有土地。 | 自有、承租、无偿取得土地,符合用途均可享受免税;建设期也可享受免税。 |
过渡安排 | 无过渡期,符合条件直接免税。 | 原政策下土地免税:2026年9月1日—2027年8月31日,减半征收;2027年9月1日起全额征税,旧文件废止。 |
享受优惠管理 | 按旧文件直接判定免税。 | 减免税申报,留存不动产权、土地用途、立项规划资料备查,实行清单式正向列举免税,不在清单内一律征税。 |
1. 火电行业
用地类型 | 旧政策:(89 国税地字 013 号)、(89)国税地字第044号 | 新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 |
厂区围墙内用地(生产、办公、生活) | 征税 | 征税 |
厂区围墙外灰场、输灰管、输油输气管道用地 | 免税 | 不再免税,过渡期减半,2027年9月1日全额征税。 |
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 | 征税 | 征税 |
厂区外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 | 免税 | 保留免税 |
2. 水电行业
用地类型 | 旧政策:(89 国税地字 013 号)、(89)国税地字第044号 | 新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 |
发电厂房、坝内坝外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 | 征税 | 征税 |
除厂房、生产办公生活以外的其他全部用地(水库、大坝、库区等) | 全部免税 | 仅水库淹没区、大坝(不含厂房)、堤防、护坡、航道、过鱼、增殖放流、泄洪、灌溉设施用地免税;其余原免税用地恢复征税(过渡期减半) |
3. 供电电网行业
用地类型 | 旧政策:(89 国税地字 013 号)、(89)国税地字第044号 | 新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 |
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 | 全部免税 | 输电线路(含杆塔基础)+ 施工临时用地保留免税;变电站用地不再免税,过渡期减半,2027年9月1 日全额征税。 |
4. 核电行业
用地类型 | 旧政策(财税〔2007〕124 号) | 新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 |
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 | 征税、基建期内减半征收。 | 过渡期减半,2027年9月1 日全额征税。 |
其他用地 | 大面积免税 | 仅堤防、护坡用地免税;其余厂区、生产配套用地过渡期减半,2027年9月1 日全额征税。 |
5. 油气(页岩气、煤层气)行业
用地类型 | 旧政策(财税〔2015〕76 号) | 新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 |
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 免税 | 工矿区内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厂区以外铁路专用线、公路;油气长输管道线路 + 施工临时用地免税;井场、生产作业场地不再免税,过渡期减半,2027年9月1 日全额征税。 |
油气长输管线用地 | 免税 | |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 | 免税 |
6. 煤炭矿山行业
用地类型 | 旧政策:(89 国税地字 089、122 号,国税函发〔1990〕853 号) | 新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 |
采矿场、采石场、排土场、尾矿库、矸石山、防排水沟用地、尾矿场等矿区生产用地 | 免税 | 不再免税,过渡期减半,2027年9月1 日全额征税。 |
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 | 免税 | 保留免税 |
厂区外铁路、公路;向社会开放公园、公共绿化带 | 免税 | 保留免税 |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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