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抵扣规则新旧对比 ----长期资产
增值税进项抵扣规则新旧对比(五) ----购进长期资产的处置与日常管理
新政策引入“长期资产”。前面已经和大家介绍了长期资产进项税抵扣的五种情形,今天和大家聊一聊长期资产的处置与日常管理。
一、长期资产的处置
1.纳税人整体处置单项长期资产
纳税人整体处置单项长期资产,应当在处置时,对该项资产的进项税额作相应调整。
纳税人整体处置长期资产,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类:
情形一:处置前已抵扣进项税额、处置时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免税或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非应税交易,需要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此时,要注意净值的计算,属于2026年1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情形的,用税法口径;不属于2026年1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情形的,用会计核算口径。

2026年1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情形:
(1)2026年1月1日后(含当日,下同),按照会计制度应当开始作为相关资产核算,且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2)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照相关资产核算且在2026年1月1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举例说明
情形一:2025年6月,某医药企业完成一页新药技术研发。研发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进项税额60万元,已申报抵扣。技术开发完成当月投入使用后并确认为无形资产,入账价值600万元。2026年6月转让该技术时,累计计提摊销120万元。
该长期资产取得时已抵扣进项税额,转让时收入全额适用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政策,资产处置前后进项税额由可抵扣变为不得抵扣情形,按照规定,在2026年7月办理2026年6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该项长期资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48万元(=60×480/600×100%),填列至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相应栏次。
情形二:处置前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处置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可以抵扣对应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净值分类同上方分析。
举例说明:
情形二:某按月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5年4月购入1栋楼房作为职工宿舍,专用于集体福利。该栋楼房列为企业固定资产,入账价值1000万元(含对应没有抵扣的82.6万元进项税额),自2025年5月开始计提折旧额。2027年5月,企业将该栋楼房处置,由于该栋房屋取得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以后,应当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截至2027年4月,该栋房屋已按会计制度计提折旧50万元。计算处置该项长期资产对应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一步:计算处置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该项长期资产属于财税2026年第15号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按照规定,以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的余额作为其资产净值950万元(=1000万元﹣50万元)
第二步:净值率=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100%=950/1000×100%=95%;
第三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82.6×95%=78.5万元。
该企业在办理所属期2027年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抵扣该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78.5万元。
2.纳税人部分处置单项长期资产
纳税人部分处置单项长期资产,应当在处置时按照会计制度确认的账面价值确定长期资产处置部分和剩余部分的比例,根据处置部分的比例,在处置时规定,对处置资产的进项税额做相应调整。此时,要非常注意:
(1)用的是“会计制度确认的账面价值确定长期资产处置部分和剩余部分的比例”,而非2025年第15号公告中规定税法年限计算的账面价值。
(2)进行进项税额调整时,用的是“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即购置时的进项税额,而不是混用后一段时间后剩余的进项税。
(3)注意净值的选择口径,具体分析见上方“情形一”。
纳税人在调整年限内部分处置实行分期调整方法的单项长期资产,还应当在部分处置后,在剩余调整年限内,继续按照使用情况调整进行税额。
举例说明:A 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年1月购买一栋商务楼,不含增值税价款 4800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 432 万元,A 公司已于当月全部抵扣进项税额。该商务楼会计折旧年限为 40 年、无残值、用于混合用途(50%自用办公、50%为员工食堂)。2027年2月初,A 公司将员工食堂的部分面积对外转让,该部分的账面价值为1872万元,剩余部分仍然用于办公和员工食堂。假设该商务楼未发生减值迹象。
解析:该商务楼原值超过500万元,属于混合用途下需要进项调整的长期资产,A公司在2026年2月至2027年1月,根据调整年限按混合用途的常规处理原则分期调整进项税额。
(1)按会计制度确认的账面价值计算处置部分的比例:
2027年1月初办公楼账面价值4680万元[=4800-(4800×12÷480)];
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比例40%(=1872÷4680×100%);
处置资产应分摊的进项税额172.8万元(=432×40%)。
(2)计算处置部分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该资产属于“表1 长期资产抵扣分类表”中的第一类长期资产,处置时净值率采用税务口径计算,按照20年调整年限计算,不直接使用会计折旧净值):
处置资产原值1920万元(=4800×40%);
处置部分按税法口径计算净值1824万元{=1920×[1−12÷(20×12)]};
处置资产税法口径净值率95%(=1824÷1920);
处置资产当期可一次性抵扣的进项税额164.16万元(=172.8×95%);
该部分进项税额当期直接转为可抵扣进项,处置后该部分进项税额无需再分期调整转出。
(3)剩余不动产未来分期调整进项基数246.24万元[=432×(1-40%)×95%],该金额在剩余19年调整年限内,按当年福利折旧占比逐年计算进项税额转出。
二、长期资产的日常管理
1.纳税人在长期资产按照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者摊销后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当根据财税2026年第15号的规定对该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追溯计算,并将对应的进项税额调整额随同当年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一并进行纳税申报。这填补了“扣税凭证取得时间滞后”的实务空白,核心原则是“滞后取得≠特殊处理”,仍需严格遵循财税2026年第15号第五条至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等前文所有相关条款,完成进项税额的抵扣、调整、分期调整等操作。
2.纳税人应当及时归集长期资产对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做好记录、归档。
纳税人应当设置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台账,记录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的取得、使用、处置,以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并如实准确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未按照财税2026年第15号有关规定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造成少缴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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