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之间0元与1元转让股权如何选择?
个人股东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但是,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不会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转让方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老张持有甲有限公司的股权,注册资本100万元,已实缴,甲有限公司盈利,老张将股权以0元(即无偿转让)或1元转让给其儿子小张,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有正当理由,老张在股权转让环节不管是无偿转让还是1元转让,均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张对外转让甲有限公司的股权,也是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设小张将甲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净资产公允价值3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是多少?需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我们先来看看股权转让的原值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 1.小张无偿取得其父亲老张持有的甲公司股权,股权原值为100万元(假设不考虑小张取得时的合理税费)。 2.小张以1元购买其父亲老张持有的甲公司股权,股权原值为1元(假设不考虑小张取得时的合理税费)。 小张将无偿取得其父亲老张持有的甲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股权转让所得为200万元(300-100),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200×20%=40万元。 小张将以1元购买的其父亲老张持有的甲公司股权对外转让时,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股权转让所得为2,999,999.00元(3,000,000.00 -1.00),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2,999,999.00×20%=599,999.80元。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规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无偿转让与1元转让股权,对于转让方来说均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取得股权方将来对外转让时,股权原值的不同,使得1元取得股权比0元转让股权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建议亲属之间转让股权时选择无偿转让股权,避免将来取得股权方对外转让时多交个人所得税。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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