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销售部分房产后,如何计算剩余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
答:参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06]84号)的规定: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1-累计售出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总面积)÷缴纳期限
累计售出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按照本办法交付使用的规定,已经售出房屋的建筑面积之和。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或一个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应分别计算和缴纳开发商品房用地的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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