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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qizhenzhen 2025/10/20 12:09:08 字体:

近年来,养老行业发展迅速,不少朋友咨询养老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今天,小编将养老行业的优惠政策整理给大家,供大家学习使用!

一、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

【优惠内容】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包括:

(1)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 48 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2.养老服务,是指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49 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第一条。

 

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76 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条。

 

三、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享受主体】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76 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条 。

 

四、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

【优惠内容】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享受主体是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

2. 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

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 号)第一条、第三条 。

  

五、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

【优惠内容】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享受条件】
1.享受主体是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

2.免征房产税的房产是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

3. 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 号)第一条、第三条 。

   

六、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

【优惠内容】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享受主体是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

2.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是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

3. 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 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 号)第一条、第三条。

   

七、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房产的房产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 3 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76 号)第二条、第三条。

   

七、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 3 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76 号)第二条、第三条。

  

八、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承受房屋、 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 3 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76 号)第一条第(三)项、第三条 。

   

九、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 

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

【优惠内容】 

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1.学校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 211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2.医疗机构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医疗机构。

3.社会福利机构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4.用于办公的,限于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5.用于教学的,限于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6.用于医疗的,限于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7.用于科研的,限于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8.用于养老的,限于直接用于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

9.用于救助的,限于直接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第二项 。

   

十、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享受主体】 

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享受条件】 

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 号)第十一条第(一)项。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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