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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折算汇率的选择:会计核算与税法差异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muyanhua 2025/11/20 08:59:34 字体:

在全球化贸易日益频繁的背景下,外币交易成为企业日常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外币折算汇率的选择直接影响企业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纳税申报的合规性,而会计核算与税法在这一问题上的规定存在差异,容易引发企业财税处理风险。本文将结合准则与政策要求,系统梳理两者差异,为企业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一、会计核算对外币折算汇率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上册)》(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第十九章 外币折算
(一)折算汇率
无论是在交易日对外币交易进行初始确认时,还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外币交易余额进行处理或者对外币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均涉及折算汇率的选择。本章规定了两种折算汇率,即即期汇率和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
1.即期汇率。
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公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兑外币的中间价。企业发生的外币交易只涉及人民币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货币之间折算的,可直接采用公布的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作为即期汇率进行折算;企业发生的外币交易涉及人民币与其他货币之间折算的,应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企业发生的外币交易涉及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之间折算的,可直接采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进行折算。
2.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
当汇率变动不大时,为简化核算,企业在外币交易日或对外币财务报表的某些项目进行折算时,也可以选择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是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通常是指当期平均汇率或加权平均汇率等。例如,假定某周美元兑人民币的即期汇率为:周一7.21,周二7.20,周三7.19,周四7.21,周五7.19,则美元兑人民币的周平均汇率为7.2[(7.21+7.20+7.19+7.21+7.19)÷5]。月平均汇率的计算方法与周平均汇率的计算方法相同。月加权平均汇率需要采用当月外币交易的外币金额作为权重进行计算。
无论是采用平均汇率还是加权平均汇率,或者其他方法确定的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该方法应在前后各期保持一致。如果汇率波动使得采用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不适当时,应当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至于何时采用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不适当,需要企业根据汇率变动情况及计算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的方法等进行判断。
(二)交易日的会计处理
企业发生外币交易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日的即期汇率或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二、税法对外币折算汇率的规定

01.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第十五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在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时,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日或者当月1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02.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03.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十条 土地增值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为外国货币的,以取得收入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据以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04.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五)项  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

05.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06.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三十二条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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