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境内外销售额超 500 万元,是否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规定,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本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本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转口贸易(Entrepot Trade),又称中转贸易或再输出贸易,指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买卖不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国(地区)转手完成的贸易方式。对中转国而言即是转口贸易 。因此,转口贸易不属于我国增值税征收范围,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销售额300多万元,未到达500万元,不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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