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的存货已入库并付款但未取得发票,属于暂估入账的情形吗?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一)项第4目规定,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购进的存货已入库并付款但未取得发票,不属于暂估入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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