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兼营外购牛肉销售与自产农产品销售,能否分别计税和免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不能就销售牛肉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种植的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如果放弃免税,销售牛肉和种植的农产品都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不能就销售牛肉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种植的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如果放弃免税,销售牛肉和种植的农产品都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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