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农户”模式享受增值税优惠需关注的问题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作为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载体,通过企业与农业生产者的分工协作,有效整合了市场资源与农业生产能力。采用该模式能否按照销售自产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如何合规享受优惠,始终是企业与关注的核心问题。
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在执行上述公告时,会存在一些疑问,如“农户”的范围如何界定?即是否包括农业生产单位?委托农户种植农作物回收后销售,能否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一、“农户”是否包括农业生产单位?
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公告解读中并没有明确“农户”的范围,部分税务机关对此进行了答复,目前的观点是“农户”仅指农民个人。部分税务机关的答复如下:
1.河南税务
2025年8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纳税咨询—信件详情”对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下的农户范围”的答复。
留言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想问一下这里关于“农户”的定义范围是什么?,如果对方是公司的话还适用吗?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明确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农户手中回收再销售畜禽产品,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从规范征收管理、防范税收风险角度考虑,上述政策规定中的“农户”仅指农民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如果对方是企业,不适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2.福建税务
2025年6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纳税人学堂—知识中心”发布的《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和农产品虚拟抵扣政策即问即答》。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农户是否包含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体工商户和农业企业?
为支持三农发展,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在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在流通环节,除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以外,均照章征收增值税。2013年,为适应畜禽养殖行业经营模式的发展变化,我局印发了《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明确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农户手中回收再销售畜禽产品,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从规范征收管理、防范税收风险角度考虑,上述政策规定中的“农户”仅指农民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
3.陕西税务
2022年8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陕西省税务局对于“公司+农户”的答复。
问题内容:
《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所规定的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中对于农户的定义是什么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为支持三农发展,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在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在流通环节,除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以外,均照章征收增值税。2013年,为适应畜禽养殖行业经营模式的发展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明确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农户手中回收再销售畜禽产品,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从规范征收管理、防范税收风险角度考虑,上述政策规定中的“农户”仅指农民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陕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4.安徽税务
2021年7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安徽省税务局对于“‘公司+合作社’能否享受‘公司+农户’的税收政策”的答复。
问题内容:
根据财税〔2008〕81号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这种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请问:公司与“合作社”合作,采取方式跟与“农户”合作一样,那公司能否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为支持三农发展,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在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在流通环节,除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以外,均照章征收增值税。2013年,为适应畜禽养殖行业经营模式的发展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明确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农户手中回收再销售畜禽产品,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从规范征收管理、防范税收风险角度考虑,上述政策规定中的“农户”仅指农民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5.河北税务
2021年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河北省税务局对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农户是否包含从事农业生产的专业合作社?”的答复。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农户是否包含从事农业生产的专业合作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中提到“鉴于畜禽养殖的风险绝大部分留在企业本身,与企业自产农产品无本质区别,因此,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从农户手中回收再销售畜禽产品,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公司委托农户组成的专业合作社养殖,公司回收再销售畜禽,畜禽养殖的风险绝大部分留在企业本身,与企业自产农产品无本质区别,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这么理解正确么?公司委托从事农业生产的专业合作社养殖,公司是否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中的免税政策?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为支持三农发展,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在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在流通环节,除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以外,均照章征收增值税。2013年,为适应畜禽养殖行业经营模式的发展变化,我局印发了《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明确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农户手中回收再销售畜禽产品,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从规范征收管理、防范税收风险角度考虑,上述政策规定中的“农户”仅指农民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6.广东税务
2020年4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广东税务税务局对于“公司+农户涉税问题咨询”的答复。
问题内容:
问题1:在增值税的范畴内,只有委托禽畜养殖有“公司+农户”,委托果蔬种植是没有的,所有委托种植的果蔬不属于自产自销农产品?但在企业所得税范畴内,禽畜养殖和果蔬种植都有“公司+农户”。参考文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答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上述政策规定中,免税农产品范围仅限于“畜禽”。另“农户”仅指农民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的规定,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您可按上述文件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二、委托种植农作物回收后销售能否按照销售自产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规定,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根据上述规定,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其他企业委托农户种植农作物收回后销售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享受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优惠,部分税务机关的答复明确不可以享受。部分税务机关的答复如下:
1.福建税务
2025年6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纳税人学堂—知识中心”发布的《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和农产品虚拟抵扣政策即问即答》。
1.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种植合同,向农户提供中药材种苗、化肥、农药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并提供技术指导,农户种植中药材收获后,公司支付农户种植管理费用,药材由农户交给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中药材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我公司回收再销售中药材,是否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可否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公告明确规定免税农产品范围仅限于“畜禽”。
因此,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将回收的中药材用于销售,不能比照2013年第8号公告的规定,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2.天津税务
2024年7月16日天津税务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农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五)”。
02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种植合同,向农户提供中药材种苗、化肥、农药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并提供技术指导,农户种植中药材收获后,公司支付农户种植管理费用,药材由农户交给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中药材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我公司回收再销售中药材,是否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可否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公告明确规定免税农产品范围仅限于“畜禽”。
因此,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将回收的中药材用于销售,不能比照2013年第8号公告的规定,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3.广东税务
2020年4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广东税务税务局对于“公司+农户涉税问题咨询”的答复。
问题内容:
问题1:在增值税的范畴内,只有委托禽畜养殖有“公司+农户”,委托果蔬种植是没有的,所有委托种植的果蔬不属于自产自销农产品?但在企业所得税范畴内,禽畜养殖和果蔬种植都有“公司+农户”。参考文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答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上述政策规定中,免税农产品范围仅限于“畜禽”。另“农户”仅指农民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的规定,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您可按上述文件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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