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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季度报表出口收入填报:三大误区需警惕!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qizhenzhen 2025/10/24 09:20:57 字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7 号及附件规定,企业2025 年 10 月申报三季度企业所得税时,需启用新版季度申报表。此次申报表优化的关键变化之一“营业收入”行次下单独设置 “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和“出口代理费收入” 填报栏次,要求企业精准区分出口相关收入与内销收入。这一调整旨在提升出口收入核算的准确性,为后续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税源管理提供更清晰的数据支撑,但也对企业的收入口径界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实务中不少企业财务人员因对政策口径理解偏差,在填报出口相关收入时陷入误区,进而可能引发税务风险。本文结合实操中常见的三大误区,逐一解析正确填报逻辑,为企业提供参考。


误区一:自营出口收入和委托出口收入不包含视同内销的出口货物收入


部分企业认为,“自营出口收入”和“委托出口收入”
仅指符合退税条件、按出口销售正常核算的收入,而因出口货物退税率为零、不符合退税政策(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单证、单证不齐无法完成退税申报等)等需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收入,应计入 “内销收入”,无需纳入“自营出口收入”和“委托出口收入”范畴。
正确理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六、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应就其出口货物取得的收入依法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通过自营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出口本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企业通过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
七、以代理,包括以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附件2)。企业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的,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附件1
2.第1.1行“其中:自营出口收入”: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自营出口收入。通过自营方式出口货物的,企业应申报其出口本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
3.第1.2行“委托出口收入”: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委托出口收入。通过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委托相关代理企业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
4.第1.3行“出口代理费收入”: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出口代理费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自营出口收入”和“委托出口收入”的核心判定标准是 “收入来源为出口货物”,而非 “计税方式为出口退税”。
因此,视同内销的出口货物,本质上仍属于企业出口业务范畴,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季度报表时,视同内销的自营出口收入应与符合退税条件的自营出口收入合并计入 “自营出口收入”
栏次,而非拆分至内销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填报口径同自营出口收入填报口径。


误区二:自营出口收入包含跨境服务收入


一些企业将跨境服务收入(如跨境技术服务、跨境咨询服务、国际运输服务、跨境建筑服务等)与自营出口货物收入,统一填入 “自营出口收入”
栏次,认为 “跨境收入均属于出口收入,应合并填报”。
正确理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六、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应就其出口货物取得的收入依法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通过自营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出口本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企业通过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
七、以代理,包括以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附件2)。企业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的,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申报中,“自营出口收入”和“委托出口收入”
的核算范围明确限定为 “货物出口”,不包含 “服务出口”。
实务中,企业应在财务核算中严格区分 “货物出口”
与 “跨境服务(即服务出口)”,设置 “自营出口货物收入”、“委托出口收入”“跨境服务收入”
明细科目;季度申报前梳理收入构成,避免跨境服务收入与货物出口收入混同填报的税务风险。


误区三:跨境电商小件商品快递方式出口收入不属于出口收入,或误计入自营出口收入


跨境电商小件商品‌销售收入存在两类误区:
一是认为跨境电商通过快递(如顺丰、DHL 等)方式出口的小件商品(如饰品、电子产品配件等),因未通过海关正式报关(仅由快递公司代为快件清关),不属于 “出口收入”;
二是将此类快递出口收入直接计入 “自营出口收入”,忽视 “委托出口”
的业务属性。
正确理解: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194 号),跨境电商小件商品通过快递方式出口时,由快递公司代为办理快件清关手续。但货物所有权仍归企业所有,符合 “出口货物”
的定义,因此属于出口收入范畴。
“自营出口” 与 “委托出口”的区分:自营出口的核心是 “企业自行办理出口报关手续”,而跨境电商小件商品通过快递出口时,由快递公司代为申报清关,属于 “委托出口”
业务。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口径,委托出口收入应单独填入“委托出口收入”
相关栏次。
新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表对出口收入的单独填报要求,既是税收征管精细化的体现,也要求企业提升财税核算能力。企业需重点规避上述三大误区,以 “收入来源 + 出口模式” 为核心判定标准,确保填报数据准确、合规,为后续税收优惠享受及企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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