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负债”会计科目核算的误区
新收入准则实施后,与销售商品有关的预收款使用“合同负债”这个新会计科目,不再使用“预收账款”会计科目。实务中,有些财务人员产生了误区,认为只有企业收到预收款时才能使用“合同负债”进行会计核算,这样理解是有误区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上册)》(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第十五章收入准则的规定,“合同负债”会计科目会计核算的内容包含两种情况:
1.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
2.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
相关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上册)》(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
第十五章收入
(六)“合同负债”
1.本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2.本科目应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合同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该已收或应收的金额(不包含增值税部分),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本章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尚未向客户履行转让商品的义务而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中的增值税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不应确认为合同负债。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已经收到的合同对价或已经取得的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合同负债”会计科目是核算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
对于“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的情况,大家是比较熟悉的,相关会计分录为:
1.收到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注意:如果收款时开具发票了,分录应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企业发出商品或提供服务控制权转移时
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待转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那么,对于“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情况,如何理解呢?
如下一:
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客户在约定的日期预付款,之后企业发货。但在约定日期未付款,但是企业已经给客户开具了发票并且客户接受了发票,即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
相关会计分录:
1.开具发票
借:应收账款
贷:合同负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企业发出商品或提供服务控制权转移时
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如下二:
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客户在约定的日期预付款,之后企业发货。但在约定日期客户开具了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即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
相关会计分录:
1.开具发票
借:应收票据
贷:合同负债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注意:如果收款时开具发票了,分录应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企业发出商品或提供服务控制权转移时
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待转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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