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何时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增值税法实施前,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销售结算方式进行判断。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增值税法实施后,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呢?我们先看一看增值税法实施后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第四十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是指货物发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通过上述政策可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但其前提是发生应税交易;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那么,对于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发生应税交易的时点如何理解呢?是收款日?还是货物发出当日呢?政策并没有明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
此条款是一项特殊规定,可以理解为一般规定是“发生应税交易”后,在“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时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的“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这是为了保证税款的入库作出的一项特殊规定,在收到款项时就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了。也进一步证明了,预收款方式销售一般货物,应该在货物发出时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部分税务机关也明确,预收款方式销售一般货物,在未开具发票的前提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日。
2026年5月22日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发布的《货物还没发出,预收款要不要缴税?》

2026年6月9日嘉兴税务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一图读懂 | 货物还没发出,预收款要不要缴税?》

2026年6月10日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税费政策您来问 | 618大促来袭,商家一定要注意这几个税务合规要点~》
618大促火热开启,预售、满减、买赠等多样促销活动密集上线,涉税数据核算也给商家带来不小挑战。不同促销模式对应不同涉税规则,本期结合实务场景,逐一梳理预售、商业折扣、实物折扣的税务处理要点,讲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票规范与收入确认要求,助力商家规范处理,防范税务风险。
本期视频文字部分如下:
问:您好,我公司主要销售数码和智能产品,618期间推出预售、满减、优惠券、买赠等多项促销,交易数据激增,税务核算压力不小,想向您请教这类促销场景下需要注意的税务合规要点有哪些?
答:别着急,结合您公司的促销形式,分场景来梳理税务处理规范:
一、 商品预售
预售、预付定金、定金膨胀等属于预收货款销售模式,核心是把控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常规的数码、智能产品(非超长期工期设备),仅收取定金或预收款且未发货、未开票,此时未产生纳税义务,无需缴纳增值税,纳税义务触发节点为货物发出当日。若提前向消费者开具增值税发票,无论货品是否发出,开票当日即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若销售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设备,收到款项或合同约定的收款日当日,即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新用户扫码下载








新用户扫码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