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购物季,促销活动应该如何正确进行税收处理?
我们公司推出了“满300减20”“满500减50”等促销活动,该如何确认收入呢?
增值税处理: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这里的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不少促销商品我们还推出了“买一赠一”的优惠,该如何确认收入呢?
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我们不少商品采取预售的方式,让消费者提前参与到“消费季”中,那么预售商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该如何确定呢?
增值税处理: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处理: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 政策依据 —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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