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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不过退费的业务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muyanhua 2026/07/28 11:09:27 字体:


在近期的财税咨询答疑中,有财税会员咨询这样一个问题:公司是培训机构,收取学员10600元培训费,同时在培训协议中约定如果满足一定条件下学员考不过退费12600元,那么这个业务应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我们从两个环节来分析一下。

一、收款时

1.是否可以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规定: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六条  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根据培训协议的约定,学员考不过公司需要给学员退费,如果考试成绩公布前这个结果是不能可靠估计的,是不确定的,那么在收款时是不能确认收入。

2.是否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2.1增值税法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2.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

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收到学员的培训款,假设当月就开始提供培训了,即使考虑到后期退费因素没有开具发票,那么当月增值税纳税义务也产生了。

因此,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600

    贷:合同负债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  

二、考试结束后

1.考试成绩公布后,学员考过 ,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了

因此,账务处理如下:

借:合同负债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2. 考试成绩公布后,学员没考过 ,公司需要给学员退费,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呢?

个人认为按照培训协议约定满足条件下退还收取的10600元,同时公司给予学员2000元补(赔)偿,因此账务处理如下:

借:合同负债                 10000

    营业外支出                2600 

    贷:银行存款               12600 

在跟其他老师讨论的中,也有老师认为,这种情况下的退费应该冲减之前确认的销项税额600元,同时把2000元计入营业成本。

您怎么看呢,理由是什么?

(在实务中,涉及有争议的问题,为了避免风险,一定要跟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顾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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