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采的天然水销售,能否按照自来水纳税?
近日,接到会员咨询问题:“企业开采的天然水销售,能否按照自来水纳税?如果不能,该如何纳税呢?”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销售自来水一般计税税率9%,简易计税3%。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的规定,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天然水明显不符合自来水定义。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中规定,水利工程供应天然水比照销售自来水政策执行。即,也可以按照一般计税税率9%,简易计税3%。那如果企业不是水利工程供应天然水呢?

问题内容:您好,我们是物业管理公司,我们把地下水井中打上来的水销售给商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附件关于征税范围特殊规定:(七)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请问我司的这种情况是否要征增值税?如果征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征收率)各是多少?一般纳税人能否采取简易征收?谢谢。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自来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一、征税范围(七)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四、纳税人销售自来水,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9%,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
根据您的描述,纳税人销售未经加工的天然水,除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货物适用税率1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
另,《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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