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实施后无偿提供服务是不是不用交增值税了?
在本周的答疑咨询中,有财税会员企业咨询:在很多短视频中都刷到说,增值税法实施后无偿提供服务是不是不用交增值税了?以后无偿借款、无偿租赁是不是真的向视频中所说的那样不用交增值税?
一、先来看一下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政策规定
1、增值税法的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由上述增值税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无偿提供服务不再是视同应税交易的范围。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就不用交增值税,也没有税务风险了呢?
2、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调整。”
由上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看出,本次增值税法实施后,在国务院发布的实施条例中增加了反避税条款。其实在《增值税法》第二十条中也有相关规定: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
二、再来看一下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1、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
“第四十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或其关联方应纳税额、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或者增加、提前退还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由上述税收征管法及其修订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出,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增加的反避税条款,就是来源于税收征管法其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新增条款。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重点调整的就是关联交易定价不公允问题。那么对于各个短视频所说的增值税法实施后无偿提供服务就不用交增值税了这个“重大利好”,是不是要仔细推敲一下,真的的重大利好吗?尤其是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提供服务的交易难道就没有潜在风险吗?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作者:顾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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